有個醫學程序很常被用到,叫exploratory laparotomy(探查性的剖腹),也就是當腹腔內的毛病沒法由儀器或儀器檢查,也無法確定時,外科醫師就會直接開腸破肚進去裡面看個究竟。
也許一般人的邏輯裡,對這樣的做法很不可思議,明明是拿我的肚子當練習場,萬一甚都沒找到,那我豈不成為你們醫師的實驗品;但醫師會說,若不那麼做, 誰能保證你沒問題呢?站在醫師的立場看,也是理直氣壯的。那這矛盾的醫病觀念是根源於何呢?沒錯,就在於我們常說的『醫療行為是無法做到百分百的科學』。如果說可重複性與精準原則是科學的重要條件,但醫療行為卻處處充滿不確定性。最主要是我們對人體這部精密的機器,無法直接透徹的查看。就像修車技師可以將一部車子拆個精光來檢查車子的哪個環節出問題,但人體能這樣做嗎?答案是可以的,也就是我們上面所提的exploratory laparotomy,但最近台大肝膽外科的胡瑞恆醫師對我們的李英豪法官做了類似的過程,後果是被告了。
一位大人物生病想直接找大醫院裡的大醫師,來個vip看病或許是人之常情,這位胡大醫師難道不知道這位vip人物的重要嗎?誰敢怠忽,讓這樣的事發生?然而,會讓患者和醫者的期望落差這樣大的原因,除了如前所述,醫療行為有太多的不可意料外,醫學中心各科系專科間,嚴謹的專精與分工也有關係。因大醫院 尤其醫學中心裡的外科,一般都是接受他科的評估與診斷完後,轉來外科準備執行手術的病例,較少直接面對尚未經確診的患者。既然健診中心言之鑿鑿,說是膽囊息肉,又符合膽囊割除準則下(有疼痛症狀與日益長大,無論是息肉或結石都是一樣),當然有理由直接開進去看看。
我們換個情景看,此法官若能先找家庭醫師,或診所的肝膽內科醫師門診時,醫師一定會就各種可能的發展,與何時需要開刀,做充分的說明,讓他有心理的準備,做明確的選擇。等到時機成熟,將會被轉診到大醫院的肝膽內科做進一步的檢查,直到確定診斷,的確需要手術時,才轉外科開刀。也許有人會認為這樣不是很浪費時間嗎?的確是有點麻煩,但身體的健康不會比事業重要嗎?若跳過這樣的程序,直接找外科,外科給予這樣也是符合正常外科醫療的處置方式,並無不妥,若覺委屈,想要訴諸法院要醫師就範,難怪外科醫師也覺冤枉了。